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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收录时间:2022-03-26

网站介绍

创始人为著名戏剧大师曹禺先生,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型基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1993年登记公募 基证字第0031号,经人民银行1992年批准,名誉会长为著名教育家许嘉璐先生。

地方特色,国际交流,基金,慈善公益。文化动态。

基金会形象大使/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聘请无私奉献、鼎力支持基金会发展的著名社会公众人士担任形象大使,他们是(以聘请时间

为序):

陈铎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电视主持人

形象大使杨澜杨澜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电视主持人

雪村 著名歌手

郎朗 联合国亲善大使,著名青年钢琴家

国旗护卫 武警天安门警卫支队国旗护卫队

梁永斌 著名电视主持人

相关合作/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捐赠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与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在奇瑞公司全国近300个专卖店设置了“21世纪东方之子公益基金募捐箱”,募捐所得资金专项用于奇瑞21世纪东方之子奖学金资助或用于21世纪东方之子公益基金所涉及的公益活动和项目,该项目于2006年11月25日“北京国际车展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公益宣传日”正式启动。双方在系统设置地共同发出号召:在车主购买一辆东方之子轿车的同时,奇瑞公司和经销商就将共同捐出99.99元利润。同时,通过捐款箱进行捐赠者,将收到由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颁发的《捐赠证书》和“东方之子荣誉纪念徽标”,以永久彰显其公益奉献精神。

业务范围/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

文化扶贫工作;

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

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

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

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

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

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

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

专项基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以专项基金形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联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现设专项基金有(以设立时间为序):

抢救海外流失文物专项基金

抢救中华历史文化遗迹专项基金

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基金

传统医学科学文化发展专项基金

保护小动物专项基金

青少年文化艺术发展专项基金

奇瑞21世纪东方之子公益基金

宗教文化艺术专项基金

民间文化艺术专项基金

*老子文化发展公益基金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以专项基金形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联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基金会专项基金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根据捐赠人意愿,以专项基金形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联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现设专项基金有(以设立时间为序):

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

“唐鸿胪井碑”研究会

党建文化发展专项基金

奇瑞21世纪东方之子公益基金

民间文化艺术专项基金

华夏文化纽带工程专项基金

顾炎武教育发展专项基金

日行一善专项基金

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基金

汉字文化创意公益基金

宗教文化艺术专项基金

宗教建筑胜境专项基金

中华少林禅武医发展公益基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文化收藏品专项基金

红色文化专项基金

爱心基地公益基金

走进崇高研究院公益基金

盘山文化发展公益基金

文博艺术发展公益基金

夏荆山文化发展公益基金

甲骨文建设发展基金

志愿者联盟公益基金

至爱无声公益基金

张岱年哲学基金

和谐文化专项基金

龙基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

博物馆之城公益基金

福祉文化公益基金

文化创意产业基金

科教文化惠农专项基金

民族英雄影视文化公益基金

民族品牌发展公益基金

传统医药文化发展基金

书画文化艺术发展专项基金

组织章程/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章总则

*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CFDSC ( China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ulture ) 】。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40万元,来源于捐赠收入、利息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向赞同本基金会宗旨,热心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个人,募集自愿捐赠的资金、实物;

(二)依法管理和使用各项捐赠的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向下列项目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1.海内外文化服务业的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2.弘扬、保护优秀民族文化的活动;

3.文化扶贫工作;

4.社会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教育培训工作;

5.社会文化领域的科研活动及科学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6.有关社会文化典籍的编辑出版;

7.文化演出、比赛、艺术展览、评比和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有良好社会效果的文化活动、会展评选;

8.符合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规范、引导、发展文化市场及文化产业的活动;

9.开展全民文化艺术素质普及与提高教育;

10.有发展前途的文化艺术人才的职业培训、深造;

11.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关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界有知之士;

(四)在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五)对本基金会的发展壮大,有所帮助、有所贡献者;

(六)无违法记录者。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发展的决策权和指导权;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推荐基金会理事和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授予荣誉职务(包括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增减指导委员会、活动委员会成员(有关细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四)决定理事的增补和除名;

(五)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六)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及资金分配方案审定;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听取、审议理事长所做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听取和审查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定资金分配与使用。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专利转让、各种实物等);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募集工作;

(二)各项捐赠资金、实物及增值收益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三)基金会日常运行和业务发展;

(四)根据业务范围提供资助和支持以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国内范围,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二)国际范围,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发展;

(二)资助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法人组织;

(三)按捐赠者意愿、遗愿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内使用;

(四)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善后安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基金会的常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部、组联部、影视部、人保部、基金部。

主要顾问/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和鼎力支持基金会发展的海内外著名人士组成专家顾问团,主要人员包括(以聘请时间为序):

徐惟诚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原主任

王照华 中共中央组织部原副部长

柴泽民 *外交部原副部长,首任驻美大使

何鸿燊 全国政协常委,港澳著名企业家

朱仲丽王稼祥夫人,著名作家

张虎生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日报社原副总编辑

范敬宜 清华大学新闻学院院长,人民日报社原总编辑

高运甲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文联原副主席

欧阳文安 中共中央北京市委原常委、市委秘书长

基金会大型活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在社会文化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赢得了海内外社会各界的赞誉和肯定,主要包括: 活动现场组织引进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援助资金,开创性地与加拿大标准协会合作;进行《*文化服务业质量认证体系

实施指南》研发工作;

组织美国“憧憬”国际儿童艺术交流活动;

参与世界银行DM扶贫创新项目;

参与欧盟小型人权项目;

新世纪成功之夜*华语原创力量总动员“反盗维权”公益演唱会;

贵州荔波旅游风光演唱会;

庆祝贺敬之从艺六十五周年诗歌朗诵演唱会;

*青少年手拉手艺术团出席澳门欢庆特区政府成立五周年联欢活动;

*特长生艺术风采展演;

*发展论坛;

*民营企业发展高层论坛;

中华文化礼仪大赛;

爱我中华国庆庆典;

中央国家机关庆祝*共产党建党80周年书画展;

在宝岛台湾联办“两岸音像文化交流研讨会”;

接受以搭乘神舟六号飞船的清代龙票为主创的传世藏品99套“太和之宝?神龙品”001号捐赠,并现场将其成功义拍; 资助天津市儿童艺术剧团;

资助重点文物五台山明代大护国文殊寺万佛琉璃塔修缮等。

建设宗旨/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向国内外热心支持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募集资金,扶植中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和活跃社会文化市场及开展其它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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